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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网络法律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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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行为达到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标准吗

发布者:汪红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891人看过

侵犯著作权罪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惩治和防范知识产权犯罪类罪中占有重要地位。然而长期以来,执法、司法部门对侵犯著作权罪的打击和防范结果却鲜见奏效,并且常常疏于职守,未能做到有罪应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执法、司法过程中难以正确把握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以及如何界定该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侵犯著作权罪、入罪标准、

侵犯著作权罪是对他人著作权的合法权利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合法性是侵犯著作权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对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时,首先必须认定该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非法行为,要注意从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区分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与正当行使著作权行为的界限,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察:  1.要区分犯罪行为与合理使用行为的界限。在《著作权法》规定的某些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即对某一作品进行使用,在《著作权法》上称之为合理使用。国外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都规定有关于合理使用的内容。例如美国著作权法对划分著作权合理使用规定了四条标准:(1)看著作权使用的目的是否为了商业利益;(2)从被使用作品的性质和利用形式上划分;(3)从被使用作品的部分与整体的比例上进行划分;(4)看使用行为对被使用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有无重大不利影响。合理使用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但应当注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且不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从使用的形式上看,合理使用的具体行为方式已经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而是由于法律规定从社会公益角度考虑,未将这些行为规定为违法或者犯罪。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主要包括: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适用时必须注意:一是使用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学习、研究或欣赏,不能用于进行经营性的使用;二是只适用于使用人本人使用,不能扩展到其他人;三是仅指已经发表过的作品,对没有发表过的作品不在此限。(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适用时必须注意:一是被引用的作品是属于已经发表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不在此限;二是要符合引用的要求,不能把引用变为抄袭;三是应当注明作者的姓名和出处。(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适用时必须注意:一是被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二是仅限于报道时事新闻;三是应当注明被引用的出处。(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适用时必须注意:一是使用人仅限于教学科研人员;二是为了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三是只能作为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使用,不能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适用时必须注意:一是必须严格掌握国家机关的范围,不得任意扩大适用范围;二是国家公务人员履行公务。(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适用时必须注意:一是仅限于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收藏的作品;二是无论是否发表均可复制;三是不得用于出售或出租。(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2.要注意掌握“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法定许可使用又称之为法定许可或“法定许可证”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尊重著作权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前提下,以某种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上关于法定许可制度的规定范围是:(1)凡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4)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并且除《著作权法》规定的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5)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使用他人作品的,适用《著作权法》第37条、第40条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某些作品虽然享有著作权,而且也在《著作权法》的保护期内,但由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使得部分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该作品,属于法律允许的正当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有学者认为,《著作权法》中规定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主要是为了有利于促进科学文化的发展,推动社会文明的前进。因此,既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必须对著作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以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情节来量刑的。只有违法所得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情节具有一定的严重性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有两种刑罚: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

根据200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简单概括以上规定,违法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复制侵权光盘在一千张以上的,即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简单概括以上规定,违法所的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复制侵权光盘在五千张以上的,即可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对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时,首先必须认定该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非法行为,这便要求对侵犯著作权罪的刑罚条款加强认识,必要的时候还应咨询相关的专业律师,以便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解读,将案件往后推进过程所可能遇到的实务难点提前做好准备以及预测,才能打好维权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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