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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网络法律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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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认为侵犯著作权罪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发布者:汪红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839人看过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为直接故意。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著作权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关键词: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律师

本罪所保护的主要是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所谓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对文学、艺术、美术、摄影、电影及科学技术作品的各种权利的总称。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主要是使用作品如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所谓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等等。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虽然具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表现形式,但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或者行为人虽然具有侵犯著作权行为,如果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标准的,也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一、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表现形式

根据《刑法》第217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侵犯著作权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根据《著作权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复制发行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的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为复制;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本罪规定的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复制发行。

二、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本罪的以营利为目的是指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三、非法经营数额

本罪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四、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一般应当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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