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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发布者:汪红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887人看过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而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由此可知,从法律的角度而言,程序和文档构成了计算机软件,两者缺一不可。

同时,强调一点,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受该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也就是说,遵从著作权作品受保护的基本原则,作品必须以某种有形的形式表现出来,即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正如该条例第六条所规定的一样,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软件可以通过两方面保护

一是通过软件著作权保护,但软件著作权仅保护计算机程序本身并不能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方案;

二是通过发明专利保护,可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方案,其保护范围会更广。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软件登记分为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软件登记文件是证明登记主体享有软件著作权以及订立软件许可合同、转让合同的重要书面证据,但软件登记不是软件著作权产生的依据,未经登记的软件著作权或软件许可合同、转让合同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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