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红丽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益道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网络法律反不正当竞争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职时可否带走高度秘密性的商业秘密

发布者:汪红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945人看过

高度秘密性的商业秘密在员工离职是否可以带走,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法律并并无明文规定,因此可以根据正常的交易习惯来进行推断。高度秘密性的商业秘密,虽然对职工求职、自主创业很有吸引力,但是这样的秘密财产属性非常明显,一旦损害了原单位的经济科研、技术、产品、市场等利益,会招惹上民事甚至刑事官司,所以职工离职应当避免这种嫌疑。企业员工离职后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1、企业员工离职后违反当初签订的保密协议,侵犯企业商业秘密,以此获得利益。

2、离职的员工与本企业在职员工相互勾结,共同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3、企业高管辞职后,另起门户,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4、企业高科技人才离职后,挖掘原企业技术人员,另起门户,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5、企业针对员工离职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采取相应对策,保护企业经济利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