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艳律师 09:00-23:00
赵国艳律师
至今已拥有 13 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任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13843095206
咨询时间:09:00-23:00 服务地区

侵占罪公安局会立案吗

作者:赵国艳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270次举报

一、侵占罪公安局会立案吗?

属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不予处理,自己到法院诉讼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侵占罪起点数额

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点呢 有人认为,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有人认为起点数额可以参照贪污罪。

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千。

由于财物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变化,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以下:

一为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

二为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三、公安局可以立案的情形

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一规定说明,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

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声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投诉通道】

赵国艳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4
  • 吉林红常椿律师事务所
    • 执业14年
    • 13843095206
    • 吉林红常椿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83.2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56次 (优于99.0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91次 (优于98.8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6777分 (优于99.0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篇 (优于75.83%的律师)

    版权所有:赵国艳律师IP属地:吉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59978 昨日访问量:1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