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通俗讲为“彩礼”),顾名思义一般是以结婚为目的,男方在婚前赠与女方的金钱及大额财物的统称。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及部分地区攀比之风盛行,彩礼也水涨船高,越演越烈,动辄几万甚至几十万。按照习俗,女方获得彩礼的前提是存在有效婚约,一旦婚约解除,势必面临彩礼返还的问题。至于彩礼是否应当返还、返还的法律依据何在、应当返还多少等诸多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作者将结合具体案例向大家做出一一解答。
案例:小明(男)与小红(女)于2019年初经中间人李某介绍认识,二人慢慢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小明多次约小红吃饭、看电影,时常小明还会赠送小红礼物、为小红购置衣物等。至2019年底,二人已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按照习俗,小明家向小红家送去礼金66000元(该礼金由中间人李某交给小红父母)及礼品若干,接着小明又花费15000元为小红购买了“三金”。然而,好景不长,在商议拍婚纱照的问题,小明与小红发生严重分歧,由此导致二人不欢而散,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上,两家更是互不相让,最终诉至法院。
一、小明是否有权要求小红返还彩礼,法律依据何在?
依照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上述法律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小明要求小红家返还彩礼符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情形,一旦二人婚约解除,小红家理应返还小明为结婚而送的彩礼。
二、如果小明有权要求小红家返还彩礼,应当返还的彩礼包括哪些?
就实务而言,婚约解除后,应当返还的彩礼主要是一些大额的金钱和物品(当然关于“大额”如何界定,需结合具体实际,灵活掌握),如聘礼礼金、“三金”等贵重物品,对于平时交往过程中,为增进感情而赠送的小礼物、衣物等,以及共同吃饭、看电影等花销一般不在返还之列。案例中,小红家应当返还的彩礼主要是66000元的礼金及价值15000元的“三金”。
三、如果小明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红家返还彩礼,应当列谁为被告?
在实践中,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是列女方一人为被告还是将女方父母一块列为被告做法不一。
作者建议:如果法院允许,原告在起诉时应列女方及其父母一块为被告,以便在判决生效后更有利于执行。当然,是否列女方父母为共同被告还要考虑是否便于送达及是否易于知晓女方父母的身份信息等具体问题。
四、如果小明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红家返还彩礼,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
婚约财产纠纷适用一般的管辖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就本案而言,若小明和小红居住在相同的区或县,当然由该区法院或县法院管辖,并无选择之困难;但若小明和小红居住在不同的区或县,则应当由作为被告的小红居住的区或县法院管辖。
五、如果小明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红家返还彩礼,仅有证人可以作证而没有其他证据,法院是否会支持小明的诉请?
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在法律上不会得到认可,小明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红家返还彩礼,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小红家交付彩礼的事实。然而,作为婚约财产返还案件往往没有如转账凭证、收据等书证,更多的是中间人的证言,这是由交易习惯、习俗等决定的,也是这类案件的共同特征。因此,对于婚约财产返还案件,即使仅有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彩礼的事实,实践中一般法院是认可的,对于原告的诉请也是支持的。
六、如果法院支持了小明的诉请,小红家仍拒绝返还彩礼,这时小明该咋办?
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小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如小红家仍拒绝履行该判决,法院将利用强制手段进行执行。首先,法院会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如有银行存款,法院将会直接扣划,若有不动产等,法院将会予以查封;其次,法院将会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使其寸步难行;最后,对于有财产而恶意不予履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将会对其采取拘留等更严厉的措施予以制裁,直至其履行判决。
注:作者系团队成员凡亚楠律师,咨询电话:18838017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