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1。全职太太在家庭中被动的地位得到了重视。女性照顾孩子、抚养老人、料理家务这些“隐形”的付出也被重视起来了。
现在家庭财产模式日趋多样,劳务报酬、投资收益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次民法典有了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2之前,不少人认为对于有出轨、家暴的一方应少分财产甚至“净身出户”,现在法律依据更加明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协议处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3。虽然只增加了“无过错方”四字,实际上是以国家立法形式回应了公众关切。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相较已废止的《婚姻法》中的规定,《民法典》删除了“离婚时”这一时间界定,意味着对于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制裁贯穿于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再以离婚时为前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有三个: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均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但由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且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样认定更加清晰,从源头上杜绝了“被负债”现象,对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都有积极意义。
转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