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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起诉标准

作者:马翊中时间:2016年09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06次举报

 20024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起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据此,起诉证据也就是原告在递交起诉状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明其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起诉证据的证明对象是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关于起诉条件,《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可见对民事起诉是否受理的依据是该起诉是否符合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没有其他标准。第一百零八条的是这样规定的: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四项条件也就是起诉条件。

根据《若干规定》的规定,原告起诉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起诉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四项条件。关于如何证明起诉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要提供反映原、被告的身份(即主体资格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护照等)、诉讼能力情况;符合第四项的条件,要提供法院主管和管辖依据的材料或证据。

关于第三项也就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如何证明,则分歧较大。最高人民法院1997421日颁行的《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民事起诉时应当审查起诉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作为更进一步的规定,《暂行规定》第九条予以明确:对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通知其补充证据。在收到补充证据之前,视为当事人没有起诉。

 一、原告在起诉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时,须提供下列一般证明、证据:

  ()企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原件,如是复制件,须与原件核对并加注明后,将原件退还),开户银行和帐号。起诉状上的原、被告名称,须与营业执照、合同章相符合,如不一致或被告主体已变更、合并、关闭,需加以说明,并提供被告现在的准确所在地。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书、电报、信函(包括信封)、图表;变更、补充合同的协议、合同和其他附件,合同签订地及其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复制件须经过核对。

  ()送货、提货、托运、运输、验收、发票等凭证。

  ()货款、工程款、运输费、保管费、租赁费、转让费、劳务费、酬金等结算凭证和有关财务帐目的复印件。

  ()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及有关证明。

  ()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依据、计算办法及有关证明。

  ()起诉前自行协商或通过有关部门处理的有关凭证。

  ()其他与诉讼有关的依据。

  原告在起诉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时,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必要证据:

  建设、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须提供: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工程承包单位营业执照的原件(如复制件,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注明后,将原件退还)、技术级别证书,建筑许可证、工程决算书及其审核意见书和工程验收报告等。

  质量纠纷,须提供:质量检验的鉴定报告,如有产品封样验收规定的则应有产品封样的日期、方式等说明和有关实物。

  技术合同纠纷,须提供:与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与计划书,技术标准与规范,原始设计与工艺文件以及图纸、表格、数据照片等。

  商标侵权纠纷,须提供: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和核准日期;假冒产品的实物、书证;受损害情况和经济数额的计算依据、证据等。

  专利侵权纠纷,需提供专利证书、被侵权的实物、书证,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异同的具体说明,受损害情况和经济数额的计算依据、证据等。

  涉外经济合同纠纷,须提供:公司章程、商业、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货物提单、装运单。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如港澳地区的,须经过公证;如外国的,须经过公证和我驻外使、领馆的认证。

 二、房产纠纷

(一)房屋产权纠纷

  1、提供争议房屋的土地房产证、私有房屋产权证书、建房申批手续,继承或接受赠予的证明材料,通过买卖、典当或抵押取得房屋产权的,应提供买卖、典当或抵押契约。

  2、提供房屋座落地点、间数、结构、面积及使用情况等证明材料。

  3、房屋共有的,应提供共有的形式;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房屋的形成原因:是共同建造、共同购买、共同继承、共同受赠或其他原因等证明材料。共有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4、提供知情人的证人证言。

  (二)房屋租赁纠纷

  1、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口头租赁协议应提供无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

  2、出租人和承租人履行义务的情况。

  (1)承租人欠租的,应提供欠租时间、金额、承租人所在单位对房租补贴情况等证明材料。

  (2)承租人私自拆改房屋的证明材料。

  (3)承租人擅自转租、转借或空闲房屋的证明材料。

  (4)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的证明材料。

  (5)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而损害公共利益的证明材料。

  (6)出租人强撵承租人腾房时有无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害等证明材料。

  (7)房屋毁损、倒塌出租人拒绝修缮或承租人自己修缮房屋所需费用等证明材料。

  3、双方现住房情况及发生纠纷的原因和妥善处理的条件等证明材料。

  (三)房屋买卖纠纷

  1、提供买卖契约或公证书。无买卖契约的提供交付房屋和房款的凭据、证人证言。

  2、办理过户手续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提供不能过户的原因、理由等证明材料。

  3、因房屋价格发生争议的,提供国家定价、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等证明材料。

  4、出卖共有房屋,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证明书和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材料。

  5、出卖出租房屋的应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材料,提前通知承租人的证明材料。

  6、农村房屋买卖需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提供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7、买卖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

  (四)房屋典当纠纷

  1、出典人与承典人签订的房屋典当契约、协议。

  2、出典人对出典房屋产权证书。

  3、参与出典的中间人或知情人的证人证言。

  4、出典人是否超过回赎期的证明材料。

  5、典期内或期满后双方对典期的续增、典价增减等情况的有关书证、物证和人证。

三、离婚纠纷起诉证据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3.提交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材料(可以是被告身份证、有效暂住证、户口本复印件、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的被告至起诉之时已连续在宝安居住一年以上的书面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有由被告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被告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提交户口簿复印件或出生证。

7.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证明,起诉不要求分割财产的不需提交;

8.其他证据。

四、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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