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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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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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调解书

发布者:周明华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工伤赔偿 |953人看过

案件描述

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调 解 书

穗埔劳人仲案【2014】253号

申 请 人:吕xx,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地址:湖南省新邵县XXX,

身份证号码: 430522XXXXXX。

委托代理人:周明华,男,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申请人:广州X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第一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郭XX,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二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第X工程局,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第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罗XXX,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第X工程局人力

资源主管。

申请人吕xx诉广州X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第X工程局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案件,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2014年8月7日解除;

二、第一被申请人在2014年8月25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现金186102.74元,在社保核报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转账 20908.8元至申请人银行账户(由申请人领取现金是确认)。以上所有款项包括: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25242.8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1441.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5178.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908.8元、申请人取钢板费用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2240元。申请人协助被申请人办理社保相关手续。

三、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争议已全部解决,不再互相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王志强

二0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黄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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