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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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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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

发布者:周明华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交通事故 |1455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交通事故受害人仲某,女,36岁,广州市人,农村户口。2012年8月仲某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承担全部责任,后仲某伤残鉴定为8级伤残。仲某与其丈夫蔡某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蔡甲(2004年出生,8岁),二儿子蔡乙(2008年出生,4岁),仲某的公公61岁,婆婆60岁,父亲56岁,母亲54岁,均为农村人。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案件处理:

1.指导、协助受害人收集相关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伤残鉴定等)。

2.积极与肇事者沟通,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便可起诉。

代理意见:

由于本案被扶养人较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如何计算?【当然还有仲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继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我在这里不再逐一累述。】

1.被抚养人的确定。仲某两个儿子均系未成年人,依法属于仲某的被扶养人。仲某对其公公、婆婆不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故仲某的公公、婆婆不属于仲某的被扶养人。仲某的父亲、母亲均未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属于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不符合被扶养人的条件。

2.被扶养人抚养时间的计算。大儿子蔡甲被抚养期限:18-8=10年,二儿子蔡乙被抚养期限:18-4=14年。

3.仲某抚养两个儿子在家庭中所占的份额。大儿子蔡甲、二儿子蔡乙还有其他抚养人,即其父蔡某,故仲某抚养份额为两个儿子抚养费的一半。

4.2012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家年消费支出为6725.60元。

5.抚养人仲某伤残赔偿指数。仲某8级伤残,赔偿之数为30%(一级100%、二级9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6.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

大儿子抚养费:(6725.60÷2)×10年×30%=10088.4元

二儿子抚养费:(6725.60÷2)×14年×30%=14123.76元

可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为:10088.4元+14123.76元=24212.16元。

判决结果:

法院全部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判处肇事司机赔偿仲某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4212.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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