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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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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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律解读夫妻共同债务新规!通俗易懂,必看!

发布者:谢红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493人看过


作为一名从业十多年,有上百起离婚案件办案经验的律师,对于这次出来的司法解释激动不已,决定敲黑板,划重点,以通俗的语言进行解读。

法律专业人士看到这里,可以直接略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7〕4号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谢律解读]

简言之,借钱给已结婚的人,如果想让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最保险的就是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要是事发紧急或夫妻双方不在一地的,那么在举债一方签字之后,也要让另一方通过追认的方式,对举债一方所借的款项进行确认。确认方式很多种,书面确认、短信、微信、语音都可以。敲黑板划重点:如果不是书面的请务必保留好证据的原件,不要删改,可以转存,但原件一定不要删改!切记!切记!切记!顺便去把通话清单打印一下,超过5个月就打印不了,不要说我没提醒你哦!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谢律解读]

本条的意思是说,虽然举债方是以个人名义借款,但是如果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敲黑板划重点:是“家庭日常生活”也就说,要和平时的收入消费水平相结合,一个家庭月入6000左右的人,要是借个10万可能勉强说是用于一年家庭生活,要是借个100来万,那可能就说不过去了哦!别说什么平时大手大脚花惯了,一下刹不住,花大发了!没钱还借钱一人潇洒的,估计法官也看不下去。所以,债权人出借大额款项,还是不要让举债人一个人签字为好!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谢律解读]

注意啦!注意啦!这条是和第2条相结合的,就是说债权人如果很不幸,没有取得举债一方配偶的追认,那么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简单说,就是与生活日常不相符的大额债务),要证明是举债一方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是在于债权人(即出借方)。天啦噜!我记得某位非著名法官说过,法院想让谁输,就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哪一方。真的是很有道理的,现在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了,如果债权人无法完成这个证明责任,就要承担败诉责任了。敲黑板划重点:举证责任在债权人!如果你不是对债务人一家的生活非常清楚,败诉是分分钟的事,还是事先防范,双方签字为妥。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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