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以供参考。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虽构成罪,但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李某的认罪态度好。无论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机关起诉阶段还是今天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李某均能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具有深刻的悔罪意识,均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 2、被告人李某的父母系外来务工人员,家境又不好,其15岁后就失业,由于生活无着,没有经济来源,才会走上犯罪的道路。李某案发时年仅16周岁,没有犯罪前科,可塑性较强,其事发后具有很深的悔罪表现,且已退赃并交纳罚金。 3、李某的盗窃金额仅8267元,数额较小,在盗窃过程中没有使用恶劣的手段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量刑建议。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被告人李某平日表现较好,没有犯罪前科,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失业在家才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其归案后具有很深的悔罪表现,希望法庭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并适用缓刑,以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谢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