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雄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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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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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与集资诈骗的界限

作者:田雄英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0次举报

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差别无非是两方面的差别:

1.目的不同

集资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永久占有投资者的资金;民间借贷是为了弥补生产生活等方面资金的短缺,约定短时间内偿还本息的行为。


2.客观表现不同

主要是看承诺的利息,集资诈骗承诺的利息很高,是银行利息的几倍甚至十几倍;而民间借贷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同类利率的四倍,否则国家不予保护,就可以考虑是否是诈骗行为(这里仅仅是“可以考虑”,因为还要确认行为人是否有还款能力)。


另外,集资者承诺明显无法兑现的虚高利率来吸引投资,并最终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的案件一般可以认定为集资诈骗。



田雄英律师,辽宁贤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1981年生,内蒙古人,医学硕士,外科主治医师职称,2010年成为执业律师。执业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贤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4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