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2013年成都市各级法院的人身损害刑事案件判例中,我们不难发现在判决前取得受害者或家属的谅解对刑期的影响十分重大。律师就此作处部分分析。
1、刑事案件的减刑条件不外乎:自首、立功、获得受害者或家属谅解。而自首属于法定从轻情节,但一般年轻人作案的自首的较少。而立功的机会基本上是遇不到的。那么就只存在获得受害者或家属的谅解,因此犯罪嫌疑人家属也希望通过这一唯一能给犯罪嫌疑人减刑的途径,即通过对受害者的赔偿获得家属的谅解。这实际上是一种经济手段与法的交易,也只有社会主义的中国才有此创举。从法律的公平性来看,这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法治进程不利,这向犯罪嫌疑人透露这样一个信息,即只要有钱就能获得家属谅解就能减刑,因此肆无忌惮。从中国国情来看,大多数受害者均是不富裕的,遭到侵害后需要进行治疗,需要生活,如造成残疾了还得指望犯罪嫌疑人赔偿后半辈子的残疾赔偿金来生活,因此,通过赔偿获得家属或受害者谅解,成了受害人唯一可能获得切实赔偿的途径。如判决后,再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获得赔偿的机会不大,因为已经判刑了,再来赔偿受害者对罪犯的减刑几乎没有意义,因此罪犯根本不会理睬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判决,反正我不给,你能咋的。
2、谅解书的获得必须以犯罪嫌疑人家属是否积极足额赔偿为获得的条件。如死亡必须要支付死亡赔偿金,如残疾必须要支付残疾赔偿金,如不能与民事赔偿等额赔偿,那也必须接近,否则很难获得家属和受害者的谅解,很难减刑。
综上,作为辩护律师应积极通过沟通通过赔偿获得家属或受害者谅解来为当事人减刑。代理受害者的律师更应该以是否能得到赔偿为首要任务积极的与犯罪嫌疑人家属沟通,但必须合法的沟通,切忌言语威胁,否则将给律师造成很大麻烦。
陈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