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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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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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未缓解脐带脱垂受压致新生儿窒息死亡案例

作者:陈高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6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产妇杨某,25岁,因“停经10+月,要求入院待产”于2019年3月4日8:32入住医方产科生产。产妇自诉末次月经时间为2018年4月中旬,但平素月经不规律,医方根据B超推算预产期为2019年2月22日。2019年2月19日彩超提示:羊水过少。产妇入院时为41+3周,无产兆。入院诊断:G1P0 41+3周孕LOA宫内活胎待产。医方于3月4日行cook双球囊宫颈阴道置入术。医方于3月5日8:20先露水平-1,宫口25px,行人工破膜。医方于3月5日10:59经剖宫产剖出一活男婴,阿普加评分:1-2-3,抢救19分钟时医方建议家长邓某放弃新生儿的抢救和治疗,10分钟后患儿恢复自主呼吸,医方再次建议家长邓某放弃新生儿的抢救和治疗。12:00时,医方再次建议家长邓某放弃新生儿的抢救和治疗,否则人财两空。16:50医方第三次建议家长邓某放弃新生儿的抢救和治疗。18:20家属要求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上级医院未收患儿,于21:20转回医方。后期患方要求继续治疗,但医方未再进行任何治疗,并于3月6日16:00左右将患儿鼻导管拔除,患儿于17:40在医方未进行任何抢救的情况下死亡。

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对杨某之子进行尸检并出具的川求实鉴[2019]病鉴830号证实:死者杨某之子的死亡原因符合新生儿窒息死亡。

    二、司法鉴定

双方共同委托重庆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该鉴定所在听取双方陈述后,作出如下鉴定意见:医方发现脐带脱垂,并给予“侧俯卧位,抬高臀部、上推胎头,加大氧流量,立即通知麻醉科就地急诊剖宫产”,并在26分钟(<30分钟)内急诊剖宫产取出胎儿,理论上体现了诊疗一般原则;但在急诊剖宫产实具体施过程中,医院方不能充分举证麻醉过程中上推胎头持续性及该过程中胎心监测的严密性,应视为未尽到完全防范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医院存在的过错系导致杨某之子死亡后果的次要原因认定为宜。

三、办案总结

产科脐带脱垂是导致围产儿死亡的重要原因,是分娩过程中的严重并发症,死亡率很高。脐带脱垂受压,导致胎儿与母体血氧交换障碍,胎儿宫内窘迫,需立即行剖宫产终止妊娠。在准备和实施剖宫产这段时间内,需要医护人员尽可能的减轻和解除脐带受压,恢复部分供血供氧,同时应进行严密的胎心监测。本案中,医方10:33发现脐带脱垂,10:50开始麻醉,10:59娩出新生儿,从发现脐带脱垂到娩出新生儿时间长达26分钟,没有持续上推胎头减轻脐带受压的记录,也没有胎监记录。因此鉴定意见判定医方在最后的26分钟未尽到完全防范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注重医疗流程的把握,同时需要详细询问当事人诊疗经过,挖掘有价值的线索。


陈高律师,现为四川省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研讨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医事法律专业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26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