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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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实施后的尸检纷争

作者:陈高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40次举报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那么,进行尸检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是什么?

2018年09月26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798号)对“医疗纠纷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条件”进行了规定,尸检机构是: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病理科的医疗机构

(二)设有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学教研室或法医学教研室(系)的医学院校,或设有医学专业并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学教研室或法医学教研室(系)的高等普通学校

尸检专业技术人员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具有病理解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检人员还应当在取得病理解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的医疗纠纷中尸检机构只有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高等普通学校,并不包括司法鉴定机构。这体现了卫生行政部门护犊子的想法,不想让社会上的司法鉴定机构参与医疗纠纷的尸检活动。但从另一方面看,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高等普通学校长期从事临床、教学、科研工作,尸检人员具有丰富的临床、教学、科研经验,对死亡患者的疾病有深入的研究,能够分析患者疾病对死亡的发生、发展及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机构尸检人员只具备法医从业经验,无临床、教学、科研经验,对疾病对死亡的认识不足,可能遗漏某些疾病现象。从对医学的发展来看,卫生行政部门将尸检归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高等普通学校进行,可以促进医学的发展。医学的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充足的尸检资源。尸检不仅可以明确患者的死亡原因,还能展示疾病的病理外貌,有利于研究人员研究治疗方法,给医学教育提供经验、素材等。目前,大部分家属都不愿意捐出自己的近亲属遗体作为医学教学、科研的标本,这使得医学院校的人体标本因使用时间过长而不断减少,而医学教育、科研对人体标本的需求量逐渐增大,正形成供不应求的局面。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将尸检归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高等普通学校进行也是为了促进医学的进步。

“医疗纠纷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原文规定“医疗纠纷可以委托下列机构进行尸检”,这里只是规定“可以”,并不是“应当”或“必须”。也就是说,家属也可以选择具有尸检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尸检。国务院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这里的“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并不限于“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高等普通学校”,还包括取得尸检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国务院还是仁慈的,没有剥夺司法鉴定机构在起诉前做医疗纠纷案件尸检的资格。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医疗纠纷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条件”也只能规定其管理的“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高等普通学校”从事尸检活动,司法鉴定机构归司法部管,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不能发文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医疗纠纷中尸检机构的条件,但其发文也不能(没有)剥夺司法鉴定机构的尸检资格,因此其使用的是“可以”。

事实上,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在2002年的《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就有明确的规定。此次《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中对“医疗纠纷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条件”的规定是延续2002年的《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内容几乎一致。只是将尸检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从“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提高到“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主检人员在取得病理解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从“2年以上”提高到“5年以上”。

2002年的《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实施后,医疗纠纷尸检是否真的大部分就归“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高等普通学校”了?事实上,并没有!医疗纠纷中尸检大部分还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在做。究其原因,可能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尸检的委托渠道不畅。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方不愿意请卫生行政部门介入纠纷解决,甚至不愿意让卫生局知道,患者也不太信任卫生行政部门能公正的解决纠纷,因此双方常常是在协商的拉锯战中同意尸检。这时医方首选推荐司法鉴定机构给家属选择尸检,不惊动卫生局。很多地方委托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高等普通学校”进行尸检需要由当地卫生局或者是医学会,个人或者医患双方不能委托以上机构进行尸检。事实上,新的规定也没有解决这个委托渠道的问题,怎么委托、谁可以提出委托申请?向谁提委托?患者家属个人或者医患双方能否委托“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高等普通学校”进行尸检,新的规定没有说。

(二)授权的机构不受理。很多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高等普通学校”不受理尸检,主要原因还在于不愿意卷入纠纷的漩涡中。“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高等普通学校”并不会以机构的名义出具尸检报告,而是由尸检人员自己签名出具报告,这样一来尸检人员不敢接受委托,因为尸检报告一出,家属就直接找尸检人员解释,闹,甚至影响尸检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以个人名义出报告,谁敢接受委托?

(三)缺乏基本信任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高等普通学校”均是医疗系统的机构,这就让患方认为这些机构与当事医院或者医生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自然对尸检结论也连带产生各种质疑,对这些机构自然的缺乏信任。因此,选择与医疗系统不相干的司法鉴定机构就成了患方必然的选择了。

(四)授权机构缺乏尸检资质证书。事实上,新规和旧规都没有规定如何给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高等普通学校”一个尸检资质证书。司法鉴定机构有司法鉴定许可证,其记载的业务范围就有法医病理鉴定(尸检),而以上机构均没有尸检的许可证书。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给“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高等普通学校”授权做尸检,却不给一个名分,不给授予一个尸检许可证,这些机构也名不正、言不顺,没法开展尸检工作。从老百姓的角度来看,这些机构没有尸检许可证,那它就是没有资格做,就不会考虑在这些机构中做。

(五)缺乏宣传和公示2002年《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实施后到现在,卫生行政部门基本上就没有公布和授权哪些“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高等普通学校”具有尸检的资质,没有公布尸检机构名单,公众并不知晓哪些机构可以做尸检。这是办法实施的最大障碍,没有公布尸检机构名单,使得《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成为一纸废纸,连医方都不知道有哪些机构可以受理尸检,怎么去选择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尸检机构?幸好,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规定“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尸检机构名单,为辖区内医疗机构及患者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实施过程中是否能“定期公布尸检机构名单”,我们将拭目以待。

(六)缺乏申请操作流程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高等普通学校”如何申请成为尸检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如何审批确认以上机构的尸检资质?目前,新规仍然没有公布具体的操作流程。如果没有具体的操作流程,新规也可能成为一纸废纸。

新规同样存在以上问题,因此需要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落实细则,否则将无法具体实施。

 

 


陈高律师,现为四川省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研讨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医事法律专业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26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