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宪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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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齐齐哈尔市XX公司、齐齐哈尔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马宪君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1日 1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齐齐哈尔市XX公司、齐齐哈尔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XX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203民初367号
原告:A,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女,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主管,住齐齐哈尔市,
被告:齐齐哈尔市XX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齐齐哈尔XX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黑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黑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黑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齐齐哈尔市XX公司、齐齐哈尔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A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悦
马宪君,中共党员,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任齐齐哈尔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黑龙江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齐齐哈尔
  • 执业单位: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30220********2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