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曾某诉称】
2016年5月28日,在第三人某某中介有限公司的居间介绍下,曾某与陈某某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协议约定:曾某向陈某某购买位于某某区东安北五里X号X室的房产,房产总价共计173万元,协议签订当日,曾某应向陈某某支付购房定金20万元。协议签订后,曾某即向陈某某支付了购房定金20万元,其后,陈某某迟迟不予受领相关购房款,并拒绝配合曾某办理房产交易登记手续。曾某后来得知,陈某某并非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系其伙同中介公司员工李某某利用信息差,倒卖房产赚取差价。为此,曾某多次与陈某某、李某某协商解决此事。
2016年6月29日,在中介公司的见证下,曾某与陈某某、李某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陈某某、李某某于2016年7月1日24时前向曾某全款支付人民币454800元,倘若陈某某、李某某未如期支付,每逾期一日支付协议总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曾某暂不追究陈某某、李某某的违约责任,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由某某区人民法院管辖。然而,《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期限早已届至,虽经曾某多次催促,但陈某某、李某某仍拒绝支付。
曾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某辩称,1、曾某所主张的违约金过高。2、中介费不应由陈某某承担。中介费没有履行其应有责任,所以中介费应由中介费退还给曾某。3、承诺书的违约金10000元是原告与李某某双方签订的协议,陈某某并不知情。
被告李某某辩称,被告陈某某提到的10000元的违约金由李某某承担。中介公司这边确实没有履行中介的义务,应由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给曾某某。律师代理费希望能够重新协商。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被告李某某无法接受,是原告曾某某违约在先。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主张未能履行合同赔偿损失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陈某某和李某某以《协议书》方式确认违约,且同意于2016年7月1日前支付454800元,属于双方在违约事实发生之后对违约损失的清算和确认,并非约定如发生违约时违约责任如何确定,故不适用违约金调整原则。原告主张两被告依约支付454800元,于法有据。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在双方已就违约损失进行清算确认的情况下,被告拒不支付给原告造成的系资金占用损失,本院依法酌定按年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律师费原告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判决:被告陈某某、李某某应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曾某454800元及相应违约损失(从2016年7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