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赵某与李某2017年3月9日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赵某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处房屋卖给李某,售价970万元,2017年3月9日李某支付赵某定金20万元,6月5日前李某通过资金监管方式支付赵某700万元,剩余房款以贷款形式向赵某支付。
4月20日双方办理了网签手续。
3月17日北京市出台新政,批贷数额减少,李某认为对其影响严重,向赵某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判决结果:
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但驳回了李某要求赵某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本案主要问题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可归责双方原因导致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还是李某违约。
法院认为限购政策出台后,对李某支付首付款确实造成了影响,但不属于严重影响。在庭审中,双方也均认可在限购政策出台后,双方对于付款方式和时间有过新的协商,且李某在政策出台后仍和赵某进行了网签,说明限购政策的出台并未造成李某不具备购房资格而履行不能。李某有能力用其他变通的方式履行合同,但新协商的方案被李某以履行成本过高为由拒绝。故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李某违约。基于双方均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判决合同解除。
分析:对于政策出台而影响房屋买卖的问题,不可一概简单认定属于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