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卖方)通过传真方式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货物,甲方向乙方出具进货材料清单,上面由双方工作人员签名,乙方持相应货款的材料清单和发票向甲方主张货款。2009年至2011年双方共签订买卖合同8份。甲方向乙方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160,000元货款迟迟不予支付,后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剩余货款。
庭审
本案中存在的问题
1、双方以传真形式签订合同,甲方主张双方以传真形式订立合同后,会在传真件上盖章进行再次确认,故答辩提出乙方所提交的合同不是原件,不能证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但在庭审过程中,甲方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双方会事后对传真件合同进行盖章确认,在庭审中甲方也认可双方部分合同是以传真形式签订的,且通过传真方式签订买卖合同亦符合通常的交易习惯。一审法院支持了乙方的主张。
2、甲方主张双方结算应当依据其公司出具的进货材料清单,但认为乙方提交的进货材料清单上甲方公司员工签字存在虚假。针对该主张甲方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其辩称意见。
3、在缺少传真合同原件的情况下,乙方根据进货材料清单、甲方的部分付款记录和乙方向甲方开具的货款发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完整地证明了甲方与乙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乙方如约履行了供货义务。
判决
一审法院支持了乙方的诉讼请求,判令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全部剩余货款。
买卖合同纠纷中主要证明的事实是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对于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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