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文博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指导意见

发布者:宁文博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5日|分类:综合咨询 |1265人看过

   人民法院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

   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