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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上出生日期与人事档案记载的不一致,以哪个为准认定退休的时间?

发布者:宁文博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4251人看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律师分析

   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部门审核确认退休时间,主要以劳动者人事档案中最早一份资料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如果没有人事档案资料,主要以户口或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但是,如果劳动者人事档案与户籍档案或者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时,以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为确认依据。


   有的劳动者会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条“公民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和《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的规定,主张以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认定退休时间,但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并不会依据上述两部法律来认定退休时间。因为虽然《民法通则意见》和《居民身份证法在位阶上高于劳社部的规范性文件,但前者只能证明公民的身份信息,只在一般情况下使用(如结婚年龄);而后者是指导劳动部门计算退休时间的专门性规范性文件,在处理退休争议时应当优先适用。这与法律规范的位阶理论并不矛盾。如果认为不区分法律规范的内容而一律遵从位阶理论,则是对法律理论的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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