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述
庭审过程中,主张借款给子女买房的父母负有举证责任,需要证明父母给子女出资买房是借贷而不是赠与。
诉讼过程中应当由谁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或赠予关系
尽管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具体到实务中,抗辩是赠予的一方,有些人会说,既然你认为是赠予关系,那么你就来证明啊!人家不可能无缘无故把钱给你们,如果证明不了是赠予关系,就应该返还!
这听上去似乎有道理,但仔细一想就会发现问题。
这里面有什么问题呢?这不是陌生人给你转账啊!是父母转账给子女啊!按照常理,赠予的可能性远远比借贷高!
对此,最高法民一庭在《最高法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中指出:
在出资行为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由父母一方举证存在借贷。
理由有三个:
1.赠予的单务行为属性决定了子女只需被动消极接受赠予财产,无需作出其他积极行为。而借贷的双务行为属性,决定了借款人还要有还款的积极行为。因此,相对于借贷关系,赠予关系更难证明。
2.借贷关系中一般都立有字据,通常情况下出借人会保管借条。而赠予关系中,赠与人是通过赠予方式放弃了赠予物的所有权,一般不存在事后返还问题,双方没有必要保留相应证据。
3. 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予的可能性高于借贷。
故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为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予。
最高法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6期的指导案例中也指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在父母实际出资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从社会常理出发认定为赠与,这是基于父母出资借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远低于父母出资赠与子女买房的概率。当然,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父母对子女购房的出资是借贷性质,则应当按照借贷关系处理。
作者:吴杰臻律师 来源:离婚大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