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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发布者:宁文博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636人看过

继承法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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