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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被告黑龙江某公司、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7年04月11日 | 发布者:王伟 | 点击:76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高某与被告黑龙江某公司、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16)黑0102民初7757号本人代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黑龙江某公司、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已作出判决。被告刘某雇佣高某在某拆迁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高某与被告黑龙江某公司、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16)黑0102民初7757

    本人代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黑龙江某公司、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已作出判决。被告刘某雇佣高某在某拆迁工地为其工作,高某在工作中站在房顶扒房子,因房顶不结实,高某从房顶掉下摔伤。经鉴定高某伤后伤残等级为捌级。因高某只有与刘某及黑龙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录音作为证据,在庭上,被告某公司不承认高某是在其公司负责拆迁的范围受伤。刘某不承认其雇佣高某,主张工地的活也不是他承包的,他也是打工的,刘某见高某摔伤是出于人道,才帮助送往医院积极救治,不能因此认定刘某是雇主,双方系承揽关系。在代理过程中,本人依据事实与法律,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有理有据的阐述与辩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刘某雇佣高某为其工作,二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高某在为刘某提供劳务时因劳务受到损害,故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劳动过程中,刘某应向高某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因刘某未向高某提供安全保护措施,对高某受伤具有过错,应对高某的损伤承担主要责任。

    二、刘某与高某不是承揽关系,原因有以下三点:1、高某的工作场所为刘某指定的拆迁工地,双方限定了工作时间,并约定每日按照工作量给付高某报酬;2、从刘某庭审“第一天发现高某干活不在行,已经告诉高某第二天别来了”的陈述中,可以看出双方之间具有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3、虽然高某劳动时自带工具,但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并不能仅靠谁提供劳动工具来区分。

   法院判决刘某应对高某损伤承担70%责任,赔偿高某费用总计209550.70元。因无证据证明高某受伤工地为黑龙江某公司承包拆除的工地,法院不支持高某要求黑龙江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

    律师建议:事件发生时,应尽量及时咨询律师,前期的搜集证据非常重要,诉讼时往往因为证据欠缺加大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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