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主张的权利
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后,按份责任人向无责任受害人多垫付的费用应该向谁主张呢?
案例:甲与乙发生碰撞,造成乙方车上人员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甲乙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丙无责任,甲方向丙方垫付了医疗费用,乙方未垫付。经法院审理,甲方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向丙方赔付了丙方自付的医疗等各项费用,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赔付金额均已使用完毕。可是甲方向丙方垫付了20多万的医疗费,根据责任划分,甲方只需承担10万多,多支付的10万多甲方应该向谁主张呢?
法律分析:甲方应该向丙方主张,理由如下:
站在甲方的立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救治伤者是第一要紧的事情,甲方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的筹措资金救治丙方,后交警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甲方只承担事故的一半责任,甲方共向丙方垫付了20万元,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那么甲方多承担的10万元,丙方应该予以退还;
站在另一责任人乙方的立场,法律上没有规定甲方应该替其承担另一半的责任,换句话说,没有要求甲方承担所有的责任;从约定上说,乙方也没有要求甲方替他垫付,因此,无论从法定还是当事人的约定上,甲方都没有替乙方承担责任的义务,甲方也就没有权利向乙方追偿。
最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本案的责任划分明确,并不是连带责任,因此,甲方更无权向乙方追偿。
综上,甲方只能向丙方请求退还对支付的费用。
可是现实中,丙方认为自己本就是受害方,也无需承担事故责任,甲方是替乙方垫付的,应该向乙方追偿,乙方没有偿还能力,对此事也置之不理,甲方权利的实现困难重重!
余亚利律师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