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某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某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7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时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购买服装,并于2015年2月9日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执,确认结欠原告货款30万元。后被告陆续偿还款项,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5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万元,该款分8期偿还,即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1万元、2016年8月30日前支付2万元、2016年9月至2016年22月每月30日前分别支付1万元、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2万元、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3万元、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4万元;
二、若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以未还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且所有未还款项视为到期,原告有权就未偿还的所有款项及相应利息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仲裁结果
一、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万元,该款分8期偿还,即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1万元、2016年8月30日前支付2万元、2016年9月至2016年22月每月30日前分别支付1万元、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2万元、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3万元、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4万元;
二、若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以未还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且所有未还款项视为到期,原告有权就未偿还的所有款项及相应利息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