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卫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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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企业债权保护系列之五,企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运用

发布者:耿卫华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7日|分类:债权债务 |271人看过


 

公司法人制度,股东将自己的风险降至最低限度,将公司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公司债权人。公司债权人无权介入公司的经营管理,无法获得公司内部真实信息,缺乏保护自己的有效手段。合同债权人虽然可以事先通过协议限定公司行为或者设定担保,但会增加交易成本。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使利用公司形式从事经营的投资者,能够通过法律规定和法院判例预设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利于公司股东的自律行为。公司人格否认是针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事后规制手段,法院对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进行事后的强制调整。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既可以制裁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从事诈欺、过渡控制、巧取豪夺等不法行为牟取私利,又可以通过追究公司人格滥用者的法律责任,对因公司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的债权人进行法律救济。

  因此,当股东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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