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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卫华律师
执业资质:1120120**********
执业机构: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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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耿卫华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288人看过
如果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同时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
答案是可以。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2条所规定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不得按照本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如果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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