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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倩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1日|分类:保险理赔 |81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义商初字第984号

  原告:李某某,经商。

  委托代理人:王倩,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住所地:义乌市x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冶,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项孟进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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