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倩律师

  • 执业资质:1330720**********

  • 执业机构:浙江哲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侵权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郑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倩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0日|分类:保险理赔 |81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义商初字第4637号

  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王倩,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市x县xx大道。

  负责人:董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星梅,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  项孟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湖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