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义商初字第4637号
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王倩,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市x县xx大道。
负责人:董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星梅,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 项孟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