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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孙永琪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1日|分类:交通事故 |4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5民初88305号 申请人:A,女,1990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A,男,1982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A诉被申请人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5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A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A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童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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