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甲,女,193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严业周,上海业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永琪,上海业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乙,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陆艳,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振亮,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女,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某,女,198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女,199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理人肖某,女,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审第三人上海西部企业(集团)动拆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奚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上诉人孙某甲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0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某甲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予以退还。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定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