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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不足

发布者:刘小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924人看过举报

协议离婚的不足

协议离婚因为具有时间短、费用低的原因受到很多当事人的欢迎,所以很多人选择双方自行协商前往民政局办理,但是其弊端或可能产生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协议离婚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离婚中的义务,比如说不按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不按时给付财产的差价款,或不履行共同财产的过户转移手续等,则另一方当事人必须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并赋予强制执行权利后,才能再向法院申请执行。

其次,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说有反悔的权利。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经常有当事人咨询,我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是否可以再次起诉?程序上说你是可以提起诉讼的,但提起诉讼的同时需要有证据证明当时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从实体上说基本上不太可行。但因为程序上有规定,所以有些当事人担心对方会因此作文章,感觉有所顾虑。

所以,我们还是建议当事人能够通过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如果双方达成协议也可以前往法院要求办理离婚调解书,这对双方都是一种保障。

当然,如果双方没有财产纠纷、没有孩子的抚养问题,这样的情况适合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北京市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刘小琴

20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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