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王X与孙X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611民初1044号
原告:王X,女,汉族,1983年5月20日生,住江苏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1,男,汉族,1979年3月23日生,住南通市港闸区,
原告A与被告B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B2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用至其独立生活时止(生活费每月支付9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另行各半负担),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2年在工作过程中相识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A2,2012年2月13日,双方领取结婚证,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近五年来愈演愈烈,甚至发生了在开车过程中争吵甚至打架的情况,原、被告在生活中缺少沟通、交流,双方生活在一起已经成为一种折磨,故原告诉至法院,希X准予离婚,
被告A1辩称,其与原告平时关系尚可,偶有小摩擦,双方脾气都不好,但以后会控制自己的情绪,注意忍让,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同居后生育一女A2,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虽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并偶有肢体接触,但并未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互相尊重和理解,遇到问题时均保持克制,相互忍让,夫妻关系恢复如初是完全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A要求与B1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XX,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