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小琴|时间:2020年06月28日|1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渝中区大坪现代大厦业主委员会与刘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914号 原告重庆现代大厦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XX, 负责人A,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A,业主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A,业主委员会委员,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现代大厦业主委员会与被告A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现代大厦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现代大厦业主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现代大厦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现代大厦业主委员会负担, 代理审判员A 二○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