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小琴|时间:2020年06月28日|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中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威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483号 原告广东中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XX厂房二层(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住址江西省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 法定代表人A,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5元(已由原告交纳),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B(代)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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