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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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科技光电有限公司诉姜某某合同纠纷

发布者:王正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18人看过

2010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产品销售合同,被告购买原告1台松子仁色选机,价款16万元。合同第八条货款结算方式及期限中约定“合同签订,即付2万元定金,发货前付8万,调试好后2个月付余款6万。”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货给被告,并派人于2010年11月15日调试完毕,剩余货款6万,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支付。合肥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律师诉讼至肥西县人民法院,被告人在接到法院传票后,与公司积极协商,就还款事宜达成新的协议,公司选择撤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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