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力红律师网

合同,会见, 债权, 侵权

IP属地:黑龙江

杜力红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76682753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

发布者:杜力红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 |937人看过举报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民对自身隐私权的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对此《民法典》也予以回应,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并规定了隐私内容包含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私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都可构成私人的秘密信息,以泄露、公开的方式侵害他人隐私的,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方式上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自然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当然属公民个人信息,而受法律保护,非依法律规定或经本人允许,他人不得公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黑龙江 哈尔滨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76682753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0445

  • 昨日访问量

    4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杜力红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