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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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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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成功办理缓刑

发布者:陈世银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17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鄂0191刑初97号

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原武汉市兰剑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同年4月11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世银,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开检公刑诉(20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及其辩护人陈世银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江某驾驶车牌号为鄂A学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本辖区全力北路由南向北方向行至枫树北路路段时,将沿全力北路同方向靠机动车道右侧边行走的被害人李某撞倒。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江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同日,被害人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江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所在单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按协议履行赔偿义务。被告人江某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视频资料及视频截图照片、法医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江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江某所在单位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告人江某获得谅解,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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