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对小夫妻因拆迁获得大量拆迁款,一个月之后,两人因感情破灭,打起了离婚官司,那么儿媳是否有权参与分配拆迁赔偿呢?
案情回顾
李先生与刘女士是一对90后小夫妻,2015年两人因工作关系,互生好感,2016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感情甜蜜,未曾生育子女。2016年8月,李先生的父母位于深圳某村房屋拆迁,李先生父亲以其本人及儿子的名义与拆迁公司各签订一份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
2016年9月,两夫妻因琐事发生争吵,刘女士回到了娘家居住,双方便开始了分居生活。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刘女士不同意。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无根本性的矛盾,有和好可能,故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请。随着分居时间的延长,2017年6月,李先生又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依法分割财产。而刘女士仍然不同意离婚,但提出如果法院判决离婚了,要求李先生支付自己补偿款共计300000元。
法院判决
准许李先生与刘女士离婚,而李先生与拆迁公司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申购的拆迁安置房的相关权利、义务由李先生享有并承担,李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小齐300000元。
解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房产以夫妻一方的名义拆迁。就以本案为例。李先生与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先生父母的房产以李先生的名义拆迁,不同的情形可能会产生三种不同的结果:
(1) 李先生父母与李先生在拆迁前签订了关于以李先生名义所签拆迁协议所获拆迁利益的分配协议,则拆迁利益的分配按照该分配协议进行;
(2) 李先生父母与李先生在拆迁前签订了赠与合同,明确以李先生名义所签拆迁协议所获拆迁利益赠与李先生一人,则拆迁利益归李先生一人所有;
(3) 李先生父母与李先生未签订任何书面的材料,则以李先生名义所签拆迁协议所获拆迁利益视为李先生父母赠与了李先生夫妻二人。
本案即是该种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当然,虽然拆迁利益确认为夫妻共同所有,但根据案情的不同,利益分配的原则不同。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系平均分割,但一方有过错或存在明显不公等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会适当进行倾斜。
因此,本案中的情况,刘女士并没有权利获得拆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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