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荣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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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中,能否约定对自己一方有利的管辖法院,至关重要

发布者:刘荣宗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35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经审查,原告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故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依照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XX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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