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为便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被监禁,如果没有证据建议还是在被告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
在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况下,如果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足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