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3)皖0303民初****号
原告:陈某,女,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律师,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律师,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原告陈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4月 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认识后自由恋爱,于2017年12月**日在中国香港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结婚初期感情较好,后来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范某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 200 元,减半收取 100 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