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妇因婚后多年未生育,2013年抱养了一名女婴,并给其上了户口,但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在抱养孩子3个月后,夫妻双方因感情问题产生矛盾,女方便带上孩子回了娘家。2014年,男方起诉要求离婚,女方也同意离婚,但要求男方支付双方所收养孩子的抚养费。
一种意见认为:孩子是夫妻双方共同抱养的,抱养后夫妻双方将孩子的户口上到了自己的名下,孩子应视为双方的养子女。男方应当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另一种意见认为:孩子虽是夫妻双方共同抱养的,且给孩子上了户口,但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收养关系未成立,女方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的要求不应支持。
法院支持了第二种意见。
律师点评
《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孩子虽是夫妻双方共同抱养的,且给孩子上了户口,但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故男方无义务扶养该孩子。在离婚时,孩子抚养费问题只能协商解决。如果女方无力抚养孩子的情形下,女方可以将孩子送回其亲生父母或交当地福利机构抚养。
建立收养关系,一定要经过登记程序,只有经过了等级程序,收养关系才能成立,千万不能害怕麻烦,忽视了登记程序。特别是当收养人年老,被收养人不愿履行赡养义务时,收养登记程序就更显示出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