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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期间不计入申请强制执行期间

发布者:乔中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复议 |1058人看过

案情

王某因不服交警于2012年12月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13年6月作出维持判决。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院于2013年8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0月,交警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于向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王某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而非行政判决书,交警早已超过法定的180天申请执行期限,故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执行通知书的具体执行行为。

裁判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交警于2012年12月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由生效行政判决维持,王某应当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生效维持判决实质上已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表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异议人王某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实为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交警可依据生效行政判决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交警在行政判决生效后,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不存在超期申请执行的问题。故裁定驳回异议人王某的执行异议。

律师评析

但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该规定,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期内,行政机关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根据该规定,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才开始计算。

本案交警无强制执行权,相对人起诉后,交警只能等行政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交警未超过法定的180天申请执行期限。

本案不是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是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就是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之一,即处罚机关无强制执行权的情况。在处罚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处罚决定做出后超过了180天未强制执行,处罚机关就丧失了强制执行权,即使判决维持了处罚决定,处罚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如果允许强制执行,处罚机关的权力就得到了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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