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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齿安装费用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

发布者:乔中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2712人看过

【案情】

2012年,李某因遭遇车祸严重受伤,第一次治疗终结后通过诉讼向保险公司理赔相应款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已达上限)。现因缺损了3枚牙齿,安装义齿又发生部分费用,再次起诉要求肇事车主和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支付其二次医药费、义齿安装费等费用。审理中,保险公司提出,义齿安装费用是后续医疗费用,应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付范围,而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

【焦点】

未构成残疾的义齿安装费用是否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

【评析】

残疾辅助器具费,又称残疾用具费或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费用。这种费用支出的损失同侵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填补损害的功能,对于受害人的这种损失应当进行赔偿,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具体如:瘫痪后购买的轮椅、截肢后购买的假肢、失明后安装的义眼、听力减弱购买的助听器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该规定中的“残疾”一词采用的是文义解释,一般理解为肢体、器具或其功能方面的缺陷,即肢体、器官或者其功能方面有所丧失就是残疾,而不是只有构成伤残等级的才能定性为残疾。简单地说,就是不能将伤残等级和残疾不加区分地划等号。关于费用,原则上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当然在“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的确定上,“普通适用”不是一项标准,而是人民法院在确定什么是“合理费用”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如下:一是“普通”,即以既能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又排除奢侈型、豪华型的标准;二是“适用”,即能起到功能补偿的作用,符合“稳定性”和“安全型”的要求;三是“合理”,即赔偿额度应按受害者实际年龄、具体缺损情况,以及辅助器具机构的意见确定。

根据《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损害鉴定与赔偿》的规定,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或者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构成十级伤残。本案中李某的3枚牙齿虽然受损,但明显未达到伤残的程度,但一般情形下,每个人一生中最多经历2次换牙,在成年后牙齿因为外力缺损是不可再生的,更是无法恢复的,这和截肢造成的肢体伤害虽然程度不同,但其性质是一样的。而且安装义齿费用属于受害人增加生活上需要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与侵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理应予以赔偿。对于义齿的安装,因为伤者口腔受伤后多有炎症,只有待炎症治愈6个月以后,方可实行义齿安装。对于安装费用,有的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有的参照临床司法鉴定机构的价格。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六条针对有责和无责两种情形,分别规定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该条款第八条作出如下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目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在司法实践中,牙齿的修复一般计算在医疗费用中。但如果把义齿的安置费用算作医疗费,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限额往往不够,事故受害者无法得到充分救济的权利,这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设立的目的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明显相悖。

综上,辅助器具中包括义齿,义齿安装费用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残疾赔偿项目。本案中李某的3枚牙齿缺损,虽然未达到伤残等级,但其安装义齿的费用亦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具体赔付费用,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祁县法院段锋太原律师乔中国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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