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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工作行为的性质是受贿或民事委托

发布者:乔中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149人看过

【案例索引】

一审:迎泽区人民法院(2013)迎民初字第360号

【案情】

原告 韩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兰路XX号XX楼XX号。

被告 张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退休职工,住太原市迎泽区铜锣湾城市福邸X单元X楼X号。

2010年12月原告找工作,被告声称能为原告在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内办理正式工作事业编制,同时说需要相关费用,向原告支取人民币25万元。2010年12月25日原告韩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学府支行向被告张某现金转存25万元。同日被告张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办韩某去市国土资源局工作款贰拾伍万元整,事业编制,三个月之内上班,如办不成到期三日内全额退款。被告张某称2010年答应给原告办理工作的是弓某,被告张某为原告韩某办理工作共给了弓某26万。原告工作至今未办理,在其催要下被告返还了2.5万元,还剩22.5万元未归还,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2.5万元。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收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被告接受原告委托未按期完成委托事务,应当按照约定全额退还原告因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25万元。原告已从被告处索要回的2.5万应当予以核减。被告接受原告委托事项后又转由弓某办理并支付其相关费用,与本案无关可另行解决。

【评议】

找工作难是目前我国面临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而随着该问题的出现,帮人代办工作的行业也应运而生。然而,由于代办工作的隐蔽性和不合法性使之产生了很多纠纷,多数纠纷都是因代办工作一方未能履行委托内容,而又拒绝返还所收款项。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应当分以下几种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如果代办工作的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是行贿行为。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受贿行为。行贿受贿达到一定数额就构成了行贿受贿罪。那么双方之间的协议因其内容的非法性自始无效,当事人的利益将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代办人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且有双方认可的证明存在委托关系的证据,则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被告接受原告委托未按期完成委托事务,应当按照约定全额退还原告因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

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况,被告给原告开出的收据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被告未按期完成委托事项,应当按照约定退还原告因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但是,找工作要走正道,如果想进入公务员队伍或进事业机关工作,就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这样急功近利不仅耽误自己的大好前程,也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迎泽区人民法院 张晓泰 任雅丽

太原律师乔中国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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