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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特殊理由变更抚养权宜用调解方法

发布者:乔中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调解谈判 |538人看过

晋源区法院金胜法庭充分发挥合议庭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成功审结一起变更抚养权案,双方婚生女邢某变更由原告抚养。

原告陈某与被告邢某于1996年12月结婚,2008年9月经判决离婚,婚生女邢某判归被告邢某抚养。2010年5月,原告以有利于女儿学习、生活、成长为由起诉到晋源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女儿邢某长期与祖母、父亲生活在一起,感情深厚,被告邢某坚决不同意。被告的母亲更是义愤填膺,对变更抚养权抵触情绪很大,将法庭留置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全部退回了金胜法庭。审判人员从孩子的学习成长环境、意愿等多方面缜密考虑,积极发挥人民陪审员游秀萍、杨冬玲群众关系好、与被告家属个人感情基础牢固的优势,多次约见被告邢某的姐姐做思想工作,通过邢某的姐姐做被告邢某及其母亲工作,分析原、被告双方的经济条件、生活条件、社会环境,最终取得相互谅解,决定做出最有利于孩子的决定。

由于开庭前调解工作的充分细致,开庭时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顺利变更了婚生女邢某的抚养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效果。

律师评析。《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个兜底条款,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实际执行过程中,若无双方当事人认可,法官会很谨慎做出变更判决。

太原律师乔中国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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