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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可以偿还死者债务吗?

发布者:乔中国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727人看过

岳某强系被告岳某、杨某之子,未婚。2011年11月20日岳某强分三次向原告岳某德借款共计13万元,不料岳某强在2013年3月29日一起交通事故中身亡,被告岳某、杨某于今年2月领取了岳某强的死亡赔偿款,但是却拒绝替儿子偿还欠原告岳某德的借款,故原告岳某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归还欠款并支付从2012年1月18日以来的欠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借款发生在岳某强生前,被告岳某、杨某作为岳某强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债务人死亡时,继承开始,遗产归继承人所有,而遗产的范围是债务人即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合法财产。故债权人岳某德有权直接起诉二被告,但还款数额应当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债务。岳某强生前所有的车辆属于其遗产,因该车目前已经损毁,相应地根据车辆的损毁价值赔付的车辆损失款属于二被告继承的岳某强的遗产范围,故原告岳某德可在此限额内主张其债务。

本案中,岳某强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是因人身损害事故才发生的,不是其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该笔款应归受害人近亲属所有,并非属于死者岳某强遗留的合法财产,故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将获取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予以偿还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太原交通事故律师乔中国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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